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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 炉 房 设 计 规 范 GB50041-9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燃烧的设施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第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 第六章 锅炉通风、除尘和噪声防治 第七章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第八章 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九章 热工监测和控制 第十章  化验和检修设施 第十一章 汽水管道 第十二章 保温和防腐
第十三章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安全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计:

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6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450℃;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出力为0.7~58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2.5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

三、符合本条第一、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1.0.3条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力管道设计。

第1.0.4条 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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